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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07   点击数: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研究院/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室人员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本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拟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等。

第三条本办法建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拟进入本实验室学习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理念、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

(1)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事故讲解,具体按照学校要求实施。

(2)学习和培训: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参加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培训。

(3)考试合格:参加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理论考试,考试总分100分,规定时间内得分超过90分(含)为考试合格。参加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实践操作考试,成绩要求合格及以上。

(4)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后,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四条新入职的教工按照学校要求接受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培训及考试;同时参加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培训与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同时完成本实验室规定的安全制度相关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并经导师签字同意后,上交实验室存档备查。

第六条 本、专科生进入实验室完成毕业课题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必须完成学校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同时完成本实验室规定的安全制度相关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在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并经项目指导老师签字,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上交实验室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参加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培训与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八条 实验室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安全准入管理办法的实施,具体包括:

(1)主讲实验室安全培训;

(2)制订考试计划,确保考试通过率;

(3)督促相关教师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允许无准入资格的师生进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医药研究院/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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